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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罚!危化品储存违法四案
时间:2021-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使大家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26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工作人员对绍兴市上虞华东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位于东关园区的办公用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存放片碱40袋、渗透剂5桶,片碱为危险化学品,渗透剂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票据)” 。东关街道将案源上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后,对该公司将危化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场所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7.9万元决定。

法律依据


禁则:《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罚则:《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案件启示


持有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只能进行单据交易,不得擅自存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必须经过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和审查验收,才具备安全存储条件,普通民房不具备法定的安全存储条件,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等,势必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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