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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用法律为未成年人“撑腰”
时间:2023-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非常感谢您对我们一家的帮助,为我们解决燃眉之急,伸张正义、维护权益,让孩子的事情有着落、有结果,辛苦你了!”

日前,白山市长白县人民检察院金达莱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的检察官惊喜地接待了被侵权人小天(化名)的父亲,小天的父亲不断表达着感谢,并真诚地送上一面锦旗。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小天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实验小学学前班校园内摔倒受伤,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在断骨复位手术失败后前往长春市吉林大学中日联医院进行了左肱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骨移植术,将一块人工骨植入小天体内。本次手术花费巨大,一方面小天的家庭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上的压力,另一方面要承担因留下(长8cm×宽1.5cm)疤痕带来的精神压力。小天父母请求学校进行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后小天父母找到了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积极履职

长白县人民检察院金达莱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第一时间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与学校多次进行沟通,并指导当事人整理完善相关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经审查,长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实验小学在小天上学期间,应当对小天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小天作为未成年人,证据收集等诉讼能力较弱,有必要通过支持起诉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当即决定启动民事案件支持起诉程序,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全面、更有利的法律保障。



获法院支持判决

最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小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学校未尽到法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及看护义务,判决学校赔偿小天14余万元。



主动作为

提交一份支持起诉书并非重点,未检检察官始终在持续跟踪监督,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当中,未成年检察官始终关注小天的心理状况,担心孩子会因为疤痕产生自卑等心理,影响和其他孩子的正常沟通,多次主动和孩子家长进行了关于孩子心理健康方面的沟通,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孩子脸庞再次洋溢出了阳光灿烂的笑容。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固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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