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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噪声污染防治事关群众生产生活质量,党中央和人民群众始终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下大气力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等问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持续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问题,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取得积极成效。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走实走深,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等4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3日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

1.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高架道路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建筑行业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4.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广场舞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机动车“炸街”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机动车夜间“炸街”扰民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协同优势,督促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职,开展专项整治与长效防治,并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以公开听证、问卷调查、现场评估等形式跟进监督,提升监督质效,守护人民群众安宁生活。

【基本案情】

近年来,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等多条交通主干道长期存在机动车夜间轰鸣行驶“炸街”,产生的瞬时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安宁。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义乌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上述交通干道沿线居民小区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限值为55dB(A),突发噪声最大声级不得超过70dB(A)。经多次现场监测,上述区域22时-24时之间高频出现机动车瞬时轰鸣,检测数据为74-85dB(A),超过噪声限值,存在噪声污染。上述问题长期存在引发人民群众频繁投诉举报,但始终未得到有效整治。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义乌市院)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以及12345热线等平台投诉举报信息发现案件线索。为解决机动车“炸街”噪声瞬时性取证难题,义乌市院主动邀请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专家参与指导调查取证,经使用数字声级计、经纬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多频次、多时段、多点位现场监测,向公安交警部门调取路段监控,调取有关行政执法卷宗等,查明上述区域夜间存在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的事实,在监测时段,有12辆机动车超标排放噪声,其中9辆机动车被擅自改装,损坏消音管、加长排气管,并以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九十条等规定以及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及道路交通安全负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义乌市院于8月25日依法行政公益诉讼立案。9月5日,义乌市院召集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义乌市公安局召开磋商会,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重点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检查督导、联合执法、宣传教育、行业治理等长效机制达成一致意见。9月6日,义乌市院向义乌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擅自改装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开展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问题集中整治。同日,义乌市院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发送磋商函,建议其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并建立检查督导、联合执法、宣传教育等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监督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义乌市公安局结合各自职能积极落实整改,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11月5日书面回复。义乌市公安局对涉案9辆违法改装机动车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开展机动车“炸街”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非法改装、“炸街”机动车613辆,打击竞速“飙车”团伙1个;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设置高噪声车辆严管区并设立警示牌,向机动车车主以及车行、修理厂等发送提示短信、行业倡议书加强警示教育和宣传引导。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牵头制定《噪声污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成立市级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共妥善处理噪声投诉1200余件,立案查处334件,并在全国率先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积极推进声功能区自动监测等工作。

2023年11月初,义乌市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整改效果跟踪观察,在重点整治区域发放调查问卷150余份,居民对机动车“炸街”专项整治行动知晓率、满意度均达80%以上;调取1234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机动车噪声类投诉举报已降至个位数;同步开展现场监测,多日监测数值均符合噪声限值要求。义乌市院于同年11月22日召开听证会,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听证员对本案整治成效充分认可,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遂于同年11月30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定。检察机关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专家,参与指导调查取证、开展社会调查、整改成效跟踪评估等工作,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办案中,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处罚警示、宣传引导、行业治理等长效机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高架道路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城市高架桥道路 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认定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城市高架道路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多元、成因复杂问题,依法查明“先有路”“后有房”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通市东方大道高架快速路于2013年8月建成通车,全长12.9公里,限速80公里,双向6车道设置。截至2023年4月,日通行车流量增至6万辆次,是当地城市路网重要组成部分。自2019年以来,该高架路沿线两侧新建7个商品房小区,临街建筑物均为三层以上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应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夜间噪声限值55dB(A))要求。经多次检测,沿线居民小区夜间环境噪声平均值60.6dB(A),噪声污染长期存在,严重影响新建小区居民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通开发区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东方大道高架快速路开发区段噪声扰民的线索。该院分析研判后于4月6日依法立案,经实地勘验、调取城市规划资料、询问沿线居民,查明案涉高架道路噪声产生原因。

南通开发区院于2023年4月16日邀请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志愿者代表,并邀请环保领域专家学者召开听证会,论证噪声产生的原因,明确防治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听证员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在“先路后房”情况下,案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有义务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三定方案”,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有监管职责。

南通开发区院于4月27日向区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开发商落实减振、降噪措施的监管职责,减轻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同时为应对车流量增大、道路使用年限增长、人为噪声等问题引起的交通环境重大变化,该院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5家单位召开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磋商会,就规范城市空间布局、防噪声距离划定、道路维修养护、重点路段噪声排放监测、改装车辆监管等溯源治理工作达成共识。

收到建议后,区住建局积极整改,联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制定《东方大道高架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运行环境噪声智能监测平台,部署沿线5个噪声监测点位,实现噪声动态监测;督促6家开发商落实降噪费用,推进3000余米隔音声屏障工程建设。该局于6月9日复函称尚有1家开发商未落实噪声防治费用,有关工作仍在推进中。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开发商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对治理方案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不持异议,但因资金筹集等原因,500米道路声屏障设施未按期建设,临街住户声环境持续受到侵害。为确保受损公益及时得到修复,南通开发区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多次参与会商,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污染防治措施,另行向房地产企业追偿的建议获采纳。2023年7月,属地管委会将500米高架声屏障安装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计划,经招标程序后投建完成。经行政机关后续追偿,开发商最终承担相应费用。

南通开发区院邀请志愿者共同对高架路沿线居民进行回访,均反馈居住声环境得到改善,同时该院持续关注沿线多个监测点位两个月内数据,确认夜间平均噪声处于55dB(A)以下。2023年10月30日,南通开发区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来源多样、类型交织、成因复杂,责任认定难、污染治理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借助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明确“先路后房”时的责任主体。综合运用公开听证、磋商、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职。检察机关推动行政机关先代为履行,推进噪声污染防治进度,同步支持行政机关开展后续追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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