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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河北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时间:2022-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老年人权益保护 领导包案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张某甲和张某乙系亲兄弟,均年逾古稀。1981年,兄弟二人在村干部及中间人的见证下订立分家单,约定“西边四间归张某甲所有,东边三间归张某乙所有,院内土地为两户均用”。1987年,河北省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后张某甲全家搬至某县城居住,其四间房屋由张某乙使用。2004年,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编号为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张某甲所有的四间房屋及张某乙所有的三间房屋合并登记在张某乙名下。2019年8月,张某甲方获知某县人民政府该颁证行为。

2020年1月,张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别拥有1987年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2004年县人民政府在未核实相关宅基地使用情况、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将分别属于张某甲和张某乙的宅基地登记在张某乙名下,并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的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11月,张某甲依据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撤销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该中心一直未撤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张某甲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市县两级院办案组,并由市院检察长与县院检察长共同包案,帮助协调相关机关,指导办案组开展工作。

办案组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人民法院调阅案件相关案卷;二是对张某甲、张某乙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三是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情况并调取相关审核材料档案;四是向某县纪委调取原村会计姚某某、原土地所所长邱某某的纪律处分。查明:2004年,张某乙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将张某甲、张某乙宅基地进行合并,因姚某某与邱某某工作疏漏,未尽调查核实义务,同意将二人宅基地合并,为张某乙的《宅基地清理(核实)登记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某县政府依据此表为张某乙颁发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19年12月20日,张某乙又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为由,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补办新证,该中心于2020年5月22日向张某乙补发不动产权第09966号证书。对张某甲要求撤销0384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法院判决撤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现有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同为由未予撤销。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撤销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据此证丢失补办的09966号不动产权证亦应撤销,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法院判决撤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现有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同为由未予撤销,于法无据。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高效办理撤证申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称已注销第09966号证书。考虑到张某甲已年逾古稀,因撤销房屋登记一事争执多年,检察机关进一步协调行政机关在撤销证件后及时为张某甲颁发新证,同时加强对兄弟二人的心理疏导,既使张某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尽力修复兄弟关系。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2022年7月14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张某甲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房屋是关涉人民群众生活保障和民生的重要财产,也是老年人“老有所养”的根本。检察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依法审查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发现因行政行为损害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促进依法行政的同时促进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政法律关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加强心理疏导,减少老年人的诉累,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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